流亡富豪郭文贵曾经的合作伙伴和对手曲龙,在服刑六年零五个月后获释,9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推翻了其15年有期徒刑的原审判决,改判无罪。47岁的曲龙对财新记者表示,他的案子是郭文贵与马建、张越等安全政法高官结盟,滥用国家强力巧取豪夺并深度干预司法的典型代表。
财新记者获悉,9月12日,河北高院派员专程赴辽宁大连,在大连看守所简易法庭对在押的曲龙进行了再审宣判。
河北高院审理认为,河北承德两级法院的原裁判认定曲龙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政泉公司)股权及四套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检察机关有关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意见以及曲龙和其辩护人有关曲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河北省高院最终判决:撤销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承刑终字第00099号刑事裁定和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围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曲龙无罪。
曲龙为北京中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垠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郭文贵原本是多年合作伙伴,曾担任政泉控股执行董事,后因生意纠纷两人发生冲突。曲龙从2010年开始举报,称郭文贵勾结时任国家安全部副部长马建和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等人,以违法违规方式收购民族证券。
就在郭文贵顺利办理民族证券控股权受让手续的前一日,2011年3月31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持枪”为由,到北京将曲龙带走。曲龙称抓捕他的执行人员为安全部某处处长高辉、河北承德市公安局警察以及郭文贵手下的保安等相关人员,共计10余人。
2012年,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以职务侵占8.55亿元,判处曲龙15年有期徒刑。之后,曲龙及其家属曾多方申诉,但一直受阻。
2015年1月及2016年4月,深度参与曲龙案的马建和张越先后遭到调查,尤其是主管河北省政法工作的张越落马后,曲龙案申诉迎来转机。2017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将曲龙案材料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最高法方面开始在河北复查该案。7月,河北省高院受理曲龙的申诉申请。8月,河北高院决定再审曲龙职务侵占案。
随着曲龙职务侵占一案的再审及改判,权力猎手郭文贵利用马建掌握的安全部门特殊权力和张越掌握的河北政法力量介入财富争夺,狐假虎威、虎狐勾结,对竞争对手或合作伙伴进行豪夺与构陷的故事得以曝光。
合伙人反目
曲龙和郭文贵曾经是“不分彼此的兄弟”。据财新记者之前的调查,郭、曲两人相识于1998年前后,郭文贵到国外避事期间,其宝马汽车由侄子放在曲龙的汽车修理厂中修理,两年间欠下曲龙巨额修车款。郭文贵回国后一次性结清欠款,两人由此关系密切起来。
2005年左右,郭文贵的盘古大观建设急需资金,曲龙帮助郭文贵在湖南融资1亿多元,但郭迟迟还不上欠款,2005年3月,曲龙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由湖南公安刑事拘留,2005年6月逮捕,后经家人多方筹措,在支付了一定款项后,于2005年9月取保候审。曲龙家属告诉财新记者,曲被抓后,郭文贵即出国躲避,待曲龙取保后才回国,并多番安慰曲龙,“许诺两人以后均分公司利润,因此合作继续了下去”。
郭文贵在2006年6月扳倒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后,自觉不方便再出面运营盘古大观等项目,便让曲龙出头帮忙操办盘古大观项目和政泉公司,以盘古大观为主。2008年5月,曲龙被任命为政泉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行董事长的权力,年底分红不低于500万元。
2008年,天津环渤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环渤海)的一次内部纷争让郭文贵乘机而入。郭文贵以“捞人”的角色介入,却最终登堂入室,通过隐秘操作获取了天津环渤海下属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华泰)的所有权,并从中套现4亿元现金,以及一系列的其他资产。但介入天津华泰事件,也最终导致了郭文贵与好兄弟曲龙反目成仇。(详见财新网报道《权力猎手郭文贵》)
据财新网此前的报道,天津环渤海董事、天津华泰时任董事长赵云安因内部纠纷被举报,遭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抓获。赵云安家属通过关系找到了郭文贵。
2017年6月公布的中纪委副局级纪检检察员孟会青的判决文书显示,郭文贵联系了孟会青,孟会青找到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检察院相关人员,帮助赵云安销案。(详见《收受郭文贵等人贿赂 中央纪委副局“内鬼”孟会青被判十二年》)
据财新网之前的调查,承德市公安局2011年4月—11月对郭文贵、虞晓峰、赵云安等人的数份询问笔录显示,赵云安取保候审后,为表感谢,同意由郭文贵下属的政泉置业收购赵克安旗下北京和达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达创新)的所有股份,主要资产是其控股的天津华泰,股票套现加现金资产约4亿元,还有一些其他债权和固定资产。
据郭文贵2011年在承德市公安局所做的笔录显示,当时刚和北京保利终止合作,政泉公司处于交接过渡期,不方便接收和达创新,所以安排曲龙和郭文贵的投资顾问郭汉桥代持,等到弄清和达创新的资产、政泉置业完成过渡的时候,两人须再将和达创新的股份转回政泉置业。此外,因债务纠纷发生诉讼,政泉置业的账户被冻结,无法直接转账。郭文贵分得的天津华泰账上4亿元现金也转至曲龙的中垠公司走账,再以政泉公司出具支付令的形式,将钱直接划拨到政泉指定的债权单位。
但在转走天津华泰4亿元现金后,天津华泰的归属权导致了郭曲双方决裂。
在笔录中,郭文贵指责曲龙利用担任政泉置业执行董事的便利条件,通过伪造签名、制造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公司名称地址等方式,将和达创新和天津华泰占为己有,并更名为源润控股;曲龙矢口否认,称和达创新和天津华泰是因为郭文贵无法支付对价款而转让给他,并且要求郭文贵归还天津华泰的4亿元现金。
此后双方公开决裂。2010年,曲龙向国家安全部纪委、中央纪委实名举报郭文贵收购民族证券过程中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问题,并接受了媒体采访。曲龙在日后的举报信中表示,实名举报之后,“郭文贵却在第一时间致电我,明确告知其完全知晓我实名举报之事,恐吓我‘你敢告我,找死,倒数时日吧!’这一不合常规的情况,令我极端震惊。”
2011年3月31日,曲龙驾驶的轿车在北京东四环的颂江南大酒楼窑洼湖店院内遭多车围堵,曲龙被砸开车窗后带走。据曲龙家属介绍,经警方和其调查,执行人员为安全部某处处长高辉、河北承德市公安局以及郭文贵手下等相关人员,共计10余人,以“涉嫌非法持枪”将曲龙带至承德市公安局。
郭文贵假证构陷曲龙
在2012年围场法院和承德中院一、二审判决中,均认定曲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政泉公司任执行董事的便利条件,将本人及郭汉桥代政泉公司持有的股权,通过伪造签名、制造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公司的名称和地址等手段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并将政泉公司所有的四套房产利用职权,据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
但河北高院的重审推翻了这一认定。河北高院认为,原审判定曲龙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政泉公司股权及四套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河北高院表示,原判认定曲龙为政泉公司代持的关键证据,是政泉公司2008年7月8日《关于收购天津华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相关授权事宜》的备忘录,但该备忘录未有相应的董事会决议作出佐证,亦与证人谢民(郭文贵的律师)证实郭文贵于2008年7月10日才初步决定收购和达创新全部股权的证言相矛盾,该备忘录真实性存疑。
河北高院还认为,郭文贵虽系政泉公司实际控制人,但并非法人代表,亦非公司董事、股东,其在法律地位上无法代表政泉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系政泉公司委托曲龙、郭汉桥代持和达创新股份。从经过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曲龙供述及证人赵云安、虞晓峰(郭文贵公司副总裁)、谢民、郭汉桥的证言,均证实系郭文贵个人收购和达创新进而控股天津华泰。因此,对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有关曲龙系为郭文贵个人代持,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的检察、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这就意味着,曲龙一案使用的“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并不适用。
曲龙是否擅自转让股份?河北高院认为,郭文贵、郭汉桥等证人在原审时均证实,系曲龙通过伪造签名、制造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将郭汉桥在和达创新的股份过户到曲龙名下,但郭汉桥在此次再审中的证言发生了变化,他证实其代持的股份转让到曲龙名下,是“按照郭文贵的要求做的”,他听曲龙说郭文贵让其将股份转让给曲龙,并认为曲龙就代表郭文贵;2008年年底时他也与郭文贵确认过股权转让一事,郭文贵说他知道其将股份转给曲龙的事情,是他安排曲龙这么做的。
另外一方面,河北高院态度审慎,认为曲龙辩护人所提的和达创新的股权系二次转让给曲龙的主张,也“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河北高院表示,经查,原审中郭文贵证称曲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和达创新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进而侵吞天津华泰股权,但曲龙辩称和达创新股权系因郭文贵使用华泰四亿元资金后为逃避责任才将公司转给他的,证人赵云安证实其公司系郭文贵收购,不是由曲龙收购,但后来郭文贵与曲龙如何商量的就不知道了。辩护人关于和达创新股权二次转让给曲龙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高院认定,在原审中部分证人受郭文贵指使做了伪证。河北高院称,在曲龙非法占有四套房产的方面,证人邱逸清(郭文贵公司销售经理)、吕涛(郭文贵公司副总裁)在原审及本院再审时均出具过证言,但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确认的证言,与原审认定的证言发生较大变化,二人在再审期间均证实该四套房产变更到曲龙名下是经郭文贵同意的。邱逸清证实,如果没有郭文贵的同意,曲龙不能获得公司房产,公司的工作流程也不允许,并承认在承德公安局侦查曲龙职务侵占一案中,他按照吕涛的指示做了虚假证言,吕涛也证实郭文贵指使其做假证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