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 月 21 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犯小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5 月 2 日,衡阳县公安官方通报了此案的相关情况。
▲陈犯小波指认现场照片
抢劫犯陈小波,男,汉族,36 岁,衡阳县演陂镇千工村千工组人。2007 年 2 月 25 日,陈犯小波因女朋友邓某打胎需要钱,遂找到同案人谭冬春(男,1987 年 11 月 05 日生,衡阳县岘山乡畔堰村畔堰组人,已被判处死缓)借钱,谭犯冬春手上也没有钱,陈犯小波提议去衡阳县西渡镇抢劫,谭冬春表示同意。 15 时许,二人从衡阳市区乘坐的士至西渡镇,商议好抢劫摩托车司机,并准备了折叠弹簧小刀和单刃水果刀等作案工具。 19 时许,陈犯小波与谭冬春在衡阳县西渡镇老大桥附近拦往出租摩托车司机被害人冯某某(男,殁年 35 岁),谎称租车,当车行至岘山乡三元村兴福组猫公塘地段乡间土路时,陈犯小波与谭犯冬春掏出凶器,威胁冯某某交出财物,冯某某见状反抗,陈犯小波持折叠刀朝冯某某胸腹部,谭犯冬春持水果刀划割冯某某颈部,共同致冯某某心脏破裂、颈动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二人拿走冯某某随身的几十元现金,并驾驶抢得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二人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2017 年 2 月 28 日,陈犯小波在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金钟时代城被抓获,谭犯冬春在广东省珠海市南屏镇北山社区被抓获。
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犯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犯小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认定陈犯小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在常宁市看守所对陈犯小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