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同日,裁判文书网发布《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裁定》。根据裁定书,今年47岁的赵志红是内蒙古凉城县人,2003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23日被逮捕。
呼和浩特市中院于2015年1月26日认定赵志红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三千元。宣判后,赵志红提出上诉。内蒙古高院于2015年4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本院核准。现已复核终结。
2000年5月20日10时许,赵志红以喝水为由进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被害人斯某某某(又名吴某某,女,殁年10岁)家中,强行将斯按倒在地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斯某某某投入水缸溺死。赵志红翻找财物未果,逃离现场。
2005年1月2日,赵志红预谋抢劫女性出租车司机,为此准备电话线供作案使用。当日11时许,赵志红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附近骗乘陈某某2(女,殁年36岁)驾驶的夏利牌出租车。当车行至察哈尔右翼前旗某国道西侧土路时,赵志红借故要求停车,强行向陈某某2索要财物,后在车后排座对陈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用电话线将陈某某2勒颈致死。赵志红劫得陈某某2的出租车、手机(共价值31300元)及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路边坑内,驾车逃离现场。
2005年1月7日18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中学和某丁字路口,诱骗高某1(女,殁年24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察哈尔右翼前旗某路段停下,掐扼高某1颈部致其昏迷,对高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高某1推到车下,持刀捅刺高胸部等处数刀,致高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高某1的手机(价值200元)及现金80余元,驾车逃离现场。
2005年2月22日5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驾驶五菱牌面包车在乌兰察布市集宁火车站,诱骗张某某1(女,殁年25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东郊某公司东南侧停下,殴打、捆绑张某某1,对张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持刀捅刺张某某1胸部两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志红搜得张某某1的现金100余元,将尸体抛至附近土坑内,驾车逃离现场。
2005年7月20日上午,赵志红驾驶五菱牌面包车来到呼和浩特市某厂门口,诱骗要某(女,殁年17岁)乘车。赵志红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南停下,在车内强行对要某实施奸淫。为灭口,赵志红将要某扼颈致死。赵志红搜得要某的现金70余元,驾车行至呼和浩特市某路段,将尸体掩埋在路旁树林内。
1996年5月19日19时许,赵志红携带尖刀潜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某小区凉房内,持刀威胁池某某(女,时年21岁)交出财物。池某某呼救,赵志红即持刀捅刺池左手、左肋等处数刀,逃离现场。
1996年8月的一天14时许,赵志红途经呼和浩特市某厂北墙外时,看见宋某某(女,时年23岁)与一男子在沟渠处发生性关系。待该男子离开后,赵志红以宣扬此事相威胁,对宋某某实施奸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