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该不该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导向。
去年10月,韩某在北京东城区王府井大街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4箱“贵州茅台酒”(每箱6瓶),支付货款共计6.72万元。今年年初,韩某则以商品系假茅台诉至东城区人民法院,并索赔十倍赔偿金67.2万元。被告商贸公司辩称,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涉案酒水,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最终,法院驳回了韩某10倍索赔的请求,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被公诉。
知假而购假,通过全程拍视频收集证据,然后以诉讼方式索赔,这属于典型的职业打假人的手段。同时,从可查询的诉讼记录来看,可坐实该男子通过职业索赔的方式牟利的行为性质,具有变相经营的客观事实。也正是基于此,其诉讼请求才会被法院驳回,仅得到一个“退还货款”的结果。尤其是一、二审法院均作出同样判决,不难看出,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索赔行为已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而最高人民法院新修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为相关判决提供了依据。
职业打假人知假购假并索赔的行为,源于利益驱动,主要基于《食品安全法》赋予的消费者特别保护条款。该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对“三倍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食品安全法》,所赔偿人均为“消费者”这个特定对象。顾名思义,消费者采购的主要目的是用于消费,而不是借机获取利益。职业打假人购假,不在于消费而是变相“经营”,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而用“打假人”来形容更为贴切。基于对消费者保护的惩戒性条款,也就不适合打假人的身份属性,其诉求自然就被法院驳回。
事实上,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应得到支持,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其因“打假”的正当性而一度受到欢迎,也占据一定的道德制高点,并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不过,随着打假人的职业化,部分人还采取敲诈等非法手段,既造成了商家的权利受到损害,又极大地浪费了公共资源,形成了事实上的过度维权现象,这种乱象甚至被贴上“畸形产业”标签。
究竟该不该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导向。一方面在惩戒性赔偿方面,基于消费者角色、购买目的等因素,不给予其诉求支持,但可以“规范秩序”和“引导行为”。与此同时,按照遏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于职业打假人在打假中所起到的特殊作用,可用“举报有奖”机制予以鼓励。时下一些地方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了有奖举报政策,若能将其有效运用和发挥,在治理职业打假乱象的同时也能起到引导之效,可谓一举两得。
作者 堂吉伟德
原标题:《买4箱假茅台索赔10倍被驳回,为职业打假划清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