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雨失踪后,家属发出的寻人启事。受访者供图
□欧阳晨雨(学者)
善良往往限制了人们对罪恶的想象,也包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预设”。
据新京报报道,21日,一段“陕西神木15岁少女被数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后被殴打致死”的消息引发关注。网传消息中涉事少女的家属确认,女儿刘雨(化名)9月22日以送书为名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11月20日,警方通知他们去辨认尸体。
22日,神木市公安局政工室有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证实,当地的确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但案件还在调查中。23日,神木市公安局一民警答复家长疑问时称,网上流传信息真实,系神木市公安局向榆林市公安局汇报案情时流出,“只是时间不对。”
回看那段“不知是谁泄露了”的消息,其中曝出的犯罪细节让人触目惊心。几名犯罪嫌疑人先是带被害人刘雨“去金鹏商务宾馆卖淫”,“后因嫖客不满意”,被多人“衣服脱光后”,“轮流用皮带、拳脚、砖头”“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导致对方死亡,其后又实施了“尸体肢解”和“掩埋”。
如此残忍而熟练的犯罪手段,即便是在成年人犯罪团伙中也鲜有耳闻。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六名嫌疑人均为刘雨同龄人,年龄在14-17岁之间”。
这种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其实正是公众所担忧的地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法律所规定的八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要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但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的立法宽宥。
这就意味着,即便是罪行查证属实、法庭判定有罪,那些对同龄人实施了残忍犯罪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宽待”。在此之前,就出现过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却得到“宽容”的报道,一度连强奸犯罪也能“冰释前嫌”。
正因如此,在微博跟帖中,很多人担心,这些手段残忍的未成年人作案团伙又被“从宽处理”,得不到足够的惩戒,“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变成未成年罪犯保护法”。这是基于对这起案件中多名作案者恶性犯罪的愤慨,也起于对受害人的同情,担心她及其家人遭到“二次伤害”。
让公众更加担忧的,还有该案透露的有限信息,有可能仅是众多罪行的“冰山一角”。比如,惨遭不幸的刘雨是不是唯一的受害者,还有没有更多的犯罪事实?这些犯罪嫌疑人是多人偶尔实施共同犯罪,还是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是单次犯罪,还是长期所为?这些有待查证的情况,不仅直接影响法庭的定罪量刑,更能勾勒出一幅真实而冷酷的未成年人犯罪图像。
从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是法治文明演进的象征,但宽容并不代表纵容。针对很多心智已趋成熟的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耸人听闻等现象,学界业界提出了很多办法: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如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公安机关专门的少年警务介入、专门的社工组织矫正、刑事司法阶段检察院和法院帮扶衔接等。
这些有待讨论,但无论如何,就这起个案而言,对于那个惨遭不幸的无辜少女,希望法律应当给出一个正义而响亮的答案,让践踏人性的违法犯罪者受到严厉惩罚。
原标题:“少女被强迫卖淫、打死”,是未成年人作案也不可轻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