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余获释后回到四川老家,家中残破不堪,柜子上的日历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
——靠“真凶出现”或者“死人复活”这种极小概率时间才能翻案,那么其他的还有多少冤案,老死狱中,或冤死黄土。
一 男子卷入奸杀冤案入狱18年 真凶20年后获死刑
1994年底,40岁的四川人王本余被牵进一起8岁幼女的奸杀案,后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赔偿金。
二 又是内蒙古的法院
又是内蒙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刚刚拿到国家赔偿款,内蒙古又出来这样几乎一样的新闻。所不同的,也是王本余感到庆幸的,是他比呼格吉勒图“运气好”,他被判了死缓,所以活着看到自己平反的这一天。为此王本余还对当年的审判长表示的感谢。
王本余是老实人,他不光“表示了感谢”,还把国家赔偿的150万借给了亲友,自己靠每月200元的低保度日,还曾经因为害怕不能减刑而停止申诉。
可是我不觉得他有什么需要感谢的。当年的主审法官,检察官,办案警察,哪怕稍微多一点点对案件、对被告人的责任心,多一点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王本余的判决都有可能是另一番模样。主要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物证及其他证据的支撑,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怎么就能定了案了?况且被告人的供述还极不稳定,10次供述只有两次承认有罪。在有罪供述中,被告人承认是体内射精,可是被害人体内没有找到任何精液精斑。就这样的证据,就把一个人给判了死缓。别说是专业的法官,就是让一个没学过的法律的普通人,能做出这种判决吗?
审判长对王本余道歉说,“那样判是当时的政策,他也没办法,放到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这样的辩解,我很怀疑审判长同志的道歉诚意。当时的政策怎么了?当年的《刑诉法》也有“以事实为依据”,“严禁刑讯逼供收集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不能定罪”这些规定。稍微遵守一些这些规定,也不能有这样的判决。
在采访中,王本余希望国家一定要追究那些办案警察的责任。确实应该,老实人总算硬气了一把。别忘了还有办案检察官和法官。
三 对比王本余案和呼格案
这两个案子很有对比价值,只说两点:
两个案子都是1996年判的,都是强奸杀人。说起来王本余案的性质更恶劣,被害人是8岁的幼女。那么问题就来了,王本余被判了死缓,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立刻执行,被捕62天之后枪决。判决的轻重不同,什么谱?
对比二。两案平反后,均获得国家赔偿。呼格吉勒图获得的是205万的国家赔偿,其中90余万的20年社平工资(2013年标准45676元)的死亡赔偿金,10余万的丧葬费,100万的精神抚慰金。王本余获得的是150万的国家赔偿,新闻没说这钱是怎么构成。可是这钱是2013年作出的赔偿,社平工资标准是42452元。王坐牢18年10个月,扣除再审的包庇罪3年,是15年10个月,经济补偿应为约67万。那么剩下的钱,都是精神抚慰金?要知道精神抚慰金最高院有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经济赔偿的35%。这个原则不是不能突破,呼格案就突破了。内蒙高级法院在解释呼格案100万高额精神抚慰金的时候,说的是“情况特殊,所以多赔”,言犹在耳。那么问题又来了:王本余案的特殊情况在哪里,150万的依据是什么?
我并不反对多赔些钱,钱买不来生命、自由、健康、父母的最后一面。可是国家赔偿,用的是公款,所以才要有原则。什么案子都特殊,想赔多少就赔多少,要原则何用?置公款何地?
四 真凶出现或者死人复活,才能翻案?
接连两个案子都出在内蒙,内蒙法院系统大概会觉得点儿背。这种真凶出现的情况本就极少见,只不过两个都被内蒙法院赶上了而已。回想这些翻案的冤案,呼格吉勒图,是因为赵志红到案后主动承认;聂树斌案,是因为王书金的承认;赵作海案,是因为赵振晌死人出现..等等。事实上如果不是出现“真凶出现”或者“死人复活”这种极小概率事件,这些冤案很有可能仍不见天日。这些被冤屈的“罪犯”,还在狱中煎熬,甚至地下蒙冤。
这就是刑诉体制的问题:公检法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公安做菜检察院端菜法院吃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缺乏保障;罪犯的申诉渠道无法保证。王本余在狱中写了三次申诉状,监狱的人都压下来了不往上交,这样的人不应该处理吗?归根到底,中国的刑诉体制,公检法合力打击罪犯有余,对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不足。所以才导致的这一件一件惊人冤案。
最后,是审判长的那句话,“那样判是当时的政策,他也没办法”。这引出了一个让人心惊的怀疑——按照当时的政策,还有多少冤案,在冥冥中不为人知,老死狱中......
原标题:又一个靠“真凶出现”才被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