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官方@青海政法消息,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国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我国的国旗,故意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对人民爱国热情的损害。近日,青海门源县公安局就查处了一起侮辱国旗案件,违法行为人受到了严肃的处罚。
2017年10月22日12时12分许,门源县公安局民警在网上工作中发现网名为“吘液兇鈴”的网友发帖:“青海门源的某餐厅把国旗裁一半做门帘”的信息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获此线索后,门源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协同辖区派出所,组织精干力量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
经调查了解: 2017年8月份,为迎接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门源县青石嘴镇后子河兴隆餐厅负责人马某某购买了两面国旗,后将一面国旗挂在餐厅门上,并将另一面国旗反挂在餐厅内厨房门上,被前去就餐的游客(姓名不详,网名为“吘液兇鈴”)拍照并发至网上,引起了网友热议,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挽回国旗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马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侮辱国旗,经11月14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马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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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歌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修正案(十)在刑法第299条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其中明确,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国家象征岂容亵渎!门源公安严肃查处一起侮辱国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