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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老板龙珲同其“合伙人”林某包下海淀区某大酒店的整层房间,并招募“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龙珲被抓后,供出曾委托中间人向辖区主管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民警原某行贿,原某则曾两次为其通风报信。日前,龙珲因组织卖淫罪和行贿罪被石景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其“合伙人”林某、民警原某以及中间人张某也已另案处理。
打击淫窝牵出“内鬼”
去年12月10日晚,警方对海淀区某酒店七层的一会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嫖客黄某及卖淫女等10余人。今年1月16日,民警将该会所的老板龙珲查获。
龙珲被抓后,不仅交代了他与林某、张某一同开设会所组织“小姐”提供卖淫服务的事实,还交代自己为逃避警方的检查,委托曾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张某帮忙协调“外围安全”。而张某曾于2013年9月底、11月中下旬三次打来电话,通知有人要来检查让他们停业。
张某到案后,交代了曾向辖区主管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治安支队民警原某行贿,原某拿钱后,向对方透露了警方的行动信息。原某随后也被抓获。
月支30万“外围关系费”
据龙珲交代,2013年5月前后,他与哥们林某商量一起开个会所,找几个“小姐”和“带客经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挣钱。林某还提出,他认识一个曾经在公安工作多年的“韬哥”(即张某),能疏通关系,“罩着”会所。
三人商定,龙珲负责出钱租场地,林某负责组织“小姐”和“客源”,而“韬哥”负责“外围安全”,会所每月给“韬哥”提供30万元“外围关系费”。很快,龙珲包下海淀某酒店七层,2013年9月1日,会所开张。经核算,会所开业三个月,龙珲获取收益6万元。
张某承认自己每月从会所拿走30万元“外围关系费”,并打电话给辖区主管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治安支队行动队副队长原某,称自己有个朋友开了个会所,“让他罩着点”。他三次同原某见面,每次给对方10万元,而原某两次提前透露警方的行动信息。原某承认自己确实曾三次从张某手中拿钱,也承认两次报信,但只承认自己一共收了9万元。
数罪并罚被判六年徒刑
庭审中,龙珲对组织卖淫罪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龙珲伙同张某、林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此外,为使组织卖淫行为逃避查处,他出资并委托张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与其所犯组织卖淫罪一并予以惩处。鉴于其在被检察机关追诉前主动供述行贿的事实,可以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龙珲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此外,继续追缴龙珲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晨报记者何欣
原标题:会所老板组织卖淫行贿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