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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指控华裔教授郗小星“电信欺诈罪”起诉书曝光

华裔教授郗小星

华裔教授郗小星被指控罪名。

    美国天普大学华裔教授、物理系主任郗小星遭美国检方起诉。观察者网调查发现,这一事件颇为蹊跷。虽然西方媒体炒作郗小星“非法输送美国敏感的国防科技给中国企业和中国政府”,但美国检方实际上既没有像指控华裔水利专家Sherry Chen一样,冠以“窃密罪”,也没有像指控天津大学教授一样,冠以“商业间谍罪”。

  宾夕法尼亚州地方检察官起诉郗小星的罪名竟包含“电信欺诈罪”。

  观察者网获得的起诉书显示,检方指控郗小星犯有两项罪名:1,利用电信手段欺诈罪;2,协助、教唆欺诈美国政府罪。

  据起诉书陈述,郗小星利用美国国防部科研资金购买了美国“某公司”的“某设备”,然后试图将技术输送到中国。而郗小星与“美国公司”的协议规定,不得将这一“设备”复制、出售、转交或转移、复制给任何第三方。

  未具名的该“设备”或“技术”如果涉及商业机密或军事机密,为何不以窃密或间谍罪起诉?如果未涉及机密,为何不公布涉事美国公司名字或设备?

  美国媒体也有此问。宾州当地媒体6ABC电视台报道称,费城检方发言人拒绝交代涉事“设备”名称,甚至也不愿意郗小星具体向哪个中国单位输送了技术。

  起诉书陈述郗小星的4项犯罪行为证据,均为电子邮件,其内容为郗教授表明希望在中国建立世界领先水平的薄膜实验室的意愿。

  费城媒体Philly.com网站指出,“商业间谍罪”要求检方拿出证据,证明被告窃取技术的目的是帮助外国政府,而控告郗小星“电信欺诈罪”,则省去了检方证明被告“犯罪意图”的麻烦。

  曾著书讲述李文和窃密案经过的美国记者Helen Zia周五表示,李文和等一系列案件,目的都是为了“敲打中国”。

  据新华国际客户端了解,2002年9月,郗小星和同事在《自然材料》杂志上发表研究报告,宣布在世界上首次制成大电流二硼化镁超导薄膜材料。先前,研究人员发现二镚化镁在超高温条件下具有超导性,而郗小星和同事成功用二硼化镁制成高质量薄膜材料,不仅表面平坦,还可以载送每平方厘米1000万安培的大电流。当时还是副教授的郗小星告诉媒体记者,这一新材料工艺有望投入实际运用,比如用于制造新型微波器件。

  暂不清楚起诉书所说设备是否就是用于制造大电流二硼化镁超导薄膜材料,也不清楚郗小星与那家起诉书没有提及名称的美国企业在这方面到底是什么合作关系。

  Philly.com发现,郗小星2002年学术休假期间,与其共事的美国公司是Conductus,地址位于加州。Conductus后来并入Superconductor Technologies Inc(STI)。STI在纳斯达克上市。据观察者网掌握的该公司2015年一季度财报,该公司称其在高温超导材料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季度收入5.5万美元、亏损140万美元,公司总资产1388.7万美元。STI拒绝向Philly.com做出回应。

  6ABC电视台报道称,由于官司缠身,天普大学现在已经暂停了郗小星的物理系主任职位,由他人代理执行——虽然他的教学工作不会受案件影响。

  电信欺诈罪最高可判刑20年,郗小星的4次犯罪行为最高可判80年。目前,他交付了10万元保释金,暂时获得释放。

观察者网翻译检方起诉书内容如下:

  “超导体”是指可以无电阻传输电力的高科技材料,因此,它可以极大地帮助提升其他技术的效果。实现超导的方法之一是,在基板上培育薄膜超导体。

  被告郗小星出生于中国,后归化美国,现居宾夕法尼亚州,是一名大学物理系教授,也是享誉世界的二硼化镁薄膜超导技术专家。

  2002年(左右),被告郗小星参与中国“863”计划,担任超导体领域的评审。863计划是中国政府促进高科技创新和研发的一项长期项目。

  从2002年(左右),到2012年(左右),被告郗小星屡次与中国境内的多家单位合作研发超导体,其中包括政府机构。在这些合作中,郗小星屡次提出帮助中国机构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

  从2002年(左右)到2003年(左右),被告郗小星学术休假,与一家公司(起诉书原文未注明名字,仅以“美国公司”【U.S. COMPANY】指称——观察者网注)共同进行薄膜超导体研究。在此期间,“美国公司”的几名员工发明了一种技术(起诉书原文未注明名字,仅以“设备”【Device】指称——观察者网注),对二硼化镁薄膜超导体培育技术实现了革新。

  从2002年(左右)到2012年(左右),郗小星屡次试图策划获取“美国公司”的技术和信息,输送给中国境内的单位。

  自2004年1月(左右),被告郗小星试图购买“美国公司”的定制“设备”。为此,他成功申请了美国国防部科研经费,以资助其购买“设备”以及该科研项目的其他设备。

  出于知识产权方面的顾虑,“美国公司”一开始拒绝了郗小星购买“设备”的请求。不过,2006年1月(左右),“美国公司”最终同意向郗小星提供“设备”,为其12个月,其交换条件是,郗小星必须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其“用途仅为实验,不得复制、出售、转交或转移、复制给第三方”。协议该规定,郗小星“不得拆解、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逆向解析(‘设备’)”,“提供(‘设备’)不等于(‘设备’)商业化,而仅仅是为实验用途”。

  犯罪企图

  自2004年(左右)到2012年(左右),被告郗小星策划、并企图策划欺诈“美国公司”,获取其技术,诉讼给中国境内单位,并协助这些单位进一步利用该技术,通过捏造的虚假借口、陈述和许诺,为自己和中国境内单位获取金钱和财物。

  犯罪手段

  自2006年1月(左右),被告郗小星与“美国公司”签署协议,主观上知道、希望协议上的虚假材料文字误导“美国公司”向其提供“设备”。

  被告郗小星屡次复制、出售、转移、分发、分享“设备”及其技术,利用它帮助中国境内第三方,包括政府单位。其主观上是故意的,通过本人及来自中国的博士后学生,帮助中国单位成为超导体领域的世界领先者。

  被告郗小星努力推动中国超导体研究,作为交换,他在中国屡次获得收入丰厚、声望颇高的职位。

  在下述时间段,被告郗小星在费城、宾州东区等地,为了执行、协助、教唆实施上述计划,通过电信交流手段,在美国州际、与外国的交往过程中,传输下述信号和声音资料。每次输送均单独构成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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