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父亲称12岁女儿打赏男主播10万一案开庭审理。法院供图
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满12周岁的女儿小晨(化名)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并用支付宝10万元打赏男主播……张先生以女儿为原告,将直播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3月6日,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直播平台表示,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打赏的钱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平台、公会、主播,即便退款也是三方退。”
父亲称女儿打赏男主播近10万
51岁的张先生表示最近有点烦,原因与女儿小晨有关。
他回忆,2017年6月14日下午,小晨放学回家后,对他说“要借手机给妈妈打电话”,他毫不迟疑地掏出手机给女儿。6月17日晚,他准备用手机支付宝呼叫网约车时,小晨在一旁支支吾吾地说,支付宝的钱花没了。
仔细询问后张先生了解到,女儿借走手机当天,用手机登录一直播平台。从下午4时28分开始,小晨用支付宝不断打赏男主播,直到22时22分才结束,当天共计打赏99812元。
张先生说,此后连续三天,小晨放学后均以同样名义用支付宝继续打赏男主播,每次少则1元,多则9998元。
了解事情经过后,张先生与平台客服经理电话联系。他告知对方,名为晨姐(小晨网名)的直播用户未满12周岁,要求退还打赏款。“对方先是要求小晨到公安局备案,备案后又以没有直接证据为名,拒绝还款。”张先生称自己曾以丢钱报案,在此前交涉中,平台表示只退一部分。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张先生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小晨未满12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事情发生后,小晨作为原告,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将平台管理方、小咖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99860元。
平台申请追加主播为被告
3月6日下午,该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小晨没有到庭参加庭审,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坐在原告席上,被告方有一名职员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该公司代理人称,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2017年6月后,涉案账户还有继续充值情况,且打款是陆续产生,而非一次性。张先生作为小晨父亲,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手机。
小咖秀公司还向法庭申请追加被打赏主播为共同被告,“详细的答辩意见要追加被告后再进行阐述”。
平台方面表示,涉案APP是小咖秀公司开发,该平台有主播入驻,但大部分主播由公司组成的公会管理。代理人解释,合作方石家庄靓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个公会,主播是公会下属,打赏金额分配上,小咖秀、公会与主播各分得一部分。
也就是说,小咖秀和公会合作,平台收到赏金后根据一定比例,分给公会和主播,并留一部分作为平台收益。上述代理人称,此次打赏,平台分得34705.25元。“因此即便退款也是三方,不能仅小咖秀一方退。”
由于涉及追加被告,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证明是“未成年人”打赏是案件关键
根据小咖秀公司的证据,在开始打赏前,小晨就已注册为平台用户,并在打赏后还进行过充值。打赏方式是以1:100比例用现金兑换成网络金币,购买各种虚拟礼物给主播。
对此,张先生表示并不知情:“我不懂这个,那天准备打车女儿才跟我说,我才知道充值后可以购买不同级别的车辆打赏等。我手机支付宝绑定的是储蓄卡,发现这个事后跟公安局说钱丢失请他们调查,平台说只退一部分。”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如果是小晨及其父亲张先生所说,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打赏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即不产生法律效力,平台可认为是一种不当得利,赏金应该退回”。
“从账户上和支付情况看,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未成年进行打赏,是案件的关键。”赵虎解释,也就是张先生如何能证明,不是大人而是孩子去操作的,这是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平台责任方面,要看平台设置是否漏洞,目前来看,如果未成年用父亲的支付宝打赏,平台会默认是成年人进行的。
关于主播会不会被列为被告,要看用户把钱打入谁的账户。平台与主播分成是二者间的内部关系,但对用户来说,他直接把钱给了平台,这是他和平台间的关系,所以一般情况是起诉平台,除非有证据证明钱直接进入主播账户。
有家长称孩子打赏65万
“熊孩子”打赏主播平台的纠纷近年来频繁发生,北京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件。
2015年9月初中毕业后,15岁的小雅(化名)到加拿大读高中。2016年3月底小雅放假回国,再次出国时,刘女士在网上订机票付款时发现,与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六七万元不翼而飞。
就在她准备报警时,小雅承认偷偷修改支付密码将钱转走,删除信息记录,且钱已花掉。原来,女儿沉迷上映客直播,她的钱大多被用来打赏男主播了。
刘女士查询消费记录确认,2016年2月至4月,女儿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在映客直播共充值657734元。她找到映客直播的经营企业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打赏都是未成年女儿付出去的,要求退钱但未果。
刘女士以女儿为原告起诉蜜莱坞公司,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657734元及利息。
庭审中,蜜莱坞公司称,涉案映客号是以刘女士身份证号码注册,公司与小雅之间无合同关系,且该映客号使用微信和支付宝付款,回单显示账户户主为刘女士,所以消费行为应属于刘女士。
法院认为,涉案映客号及充值账户均为刘女士所有,仅凭小雅与刘女士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是小雅是在刘女士不知情情况下私自登录并充值消费。
法院认为,小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017年9月6日,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刘女士一方上诉。目前,北京市三中院已受理此案。
新京报记者 王巍 编辑 李骁晋 校对 陆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