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给予了儿女生命,做儿女的为母亲做多少事也是应该的,怎么赞美母亲都不为过。但是近日,在江西赣南的南康区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愤怒的虐母案件,一位母亲惨遭亲生儿子泼硫酸,导致双目失明脸部毁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8月23日上午,在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病房里,记者见到了受害者的小儿子邱明声,他告诉记者,他母亲黄桂清今年69岁,在8月18日上午10点多,被他43岁的二哥邱声达泼硫酸给烧伤了。
小儿子邱明声解释:“我老妈出来就说,把她的门砸掉干嘛?他就是有预备的,就是这样说一下,他就把这个硫酸一泼,然后他就跑掉了。”
母亲黄桂清回忆:“他走过来我就说了他两句,我说你以前做了这么多坏事。他从背后就一下拿出来(硫酸),一泼我就看不到了,皮和衣服就烂掉了。”
得知母亲被二哥用硫酸泼了后,邱明声立即赶回家中,把母亲黄桂清送到了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黄桂清皮肤多处被硫酸烧伤,脸部严重毁容,眼睛也已经无法睁开。
小儿子邱明声哭诉:“现在可能双目就失明啊,眼睛刚才医生就讲要取掉啊。整个头部可能都要动手术,还有就是胸前,然后后面肩膀上,都必须要植皮。”
什么仇什么怨 儿子要向亲生母亲下此毒手?
那么,究竟是出于什么原因,导致邱声达要对母亲黄桂清下此毒手呢?
8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受害者黄桂清的老家,南康区龙岭镇秀峰村朱何坑组,找到了事件发生后赶到现场的村民小组长邱声球。邱声球说,黄桂清的二儿子邱声达在事发前一天就来了这里,但是没有见到他母亲,他就砸了门。
8月18日上午10点多,邱声达又来了他弟弟邱明声家里,见到了他母亲黄桂清,黄桂清质问邱声达为何要砸坏她的大门,随后就发生了这悲惨的一幕。
邱声球说,向母亲黄桂清泼完硫酸后,邱声达就跑掉了。
黄桂清一共有三个儿子,丈夫很多年前去世了,大儿子几年前在煤矿挖煤时不幸遇难,只剩下二儿子邱声达和小儿子邱明声。左边两层半的红砖房是黄桂清的大儿子盖的,右边的是小儿子邱明声盖的,中间没盖房子的一块地是二儿子邱声达的,后面已经倒塌的土坯房是黄桂清和她丈夫原来盖的房子,土坯房倒塌后,黄桂清就和小儿子邱明声一起生活,由邱明声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邱声达结婚后就很少生活在村里,一直在南康城区租房子居住。
南康区龙岭镇秀峰村朱何坑组一组组长邱声球:“这个老大在煤矿山,补了有钱啊,问她要钱啊,这个小弟弟(邱明声)又没结婚,三十大几了,还问小弟弟要钱啊,问人家要钱,他们两兄弟啊给了不少的钱给他(邱声达)。”
邱声球说,因为人品不好,村里基本上没有人愿意和邱声达打交道:“他的性质品质坏掉了,不行啊,大家都怕和他打交道,不跟他接触。”
而邱声达每次回到村里找他母亲,无非就是要钱,这次也不例外。
南康区龙岭镇秀峰村朱何坑组一组组长邱声球说:“还是问她要钱,她不给钱,就要她的命。”
采访中,看到邱声达竟然对自己的亲生母亲下如此毒手,村民们都非常愤怒:“不处理不行啊,这个人以后你放出来,还是犯啊,这个的品质像这个样子,行不通啊。像这个人要枪毙,不枪毙以后还不好搞。”
邱声达在8月22日下午已经被当地公安部门控制,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秀峰村村主任邱燕云告诉记者,8月22日晚上,他们在黄桂清倒塌的土坯房后面,还找到了一瓶硫酸。
国法天理难容 不孝之子或面临重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针对村民严惩邱声达的呼声,记者也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律师余作春表示,邱声达的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罪行,将面临重刑。
律师余作春表示:“邱某因家庭纠纷将硫酸残忍地泼向自己的母亲,导致母亲毁容和双目失明。邱某的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毁人容貌及使人丧失视觉器官机能的,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伤”;根据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毁容和双目失明属于严重残疾的情形。因此,邱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能将面临重刑。”
《孝经》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余作春表示,邱声达残忍伤母,虽为个案,但其中所折射的德育缺失的问题却值得大家深思。
律师余作春说:“为人子者,本应善事父母,尊敬师长。邱某身为人子,作出如斯行径,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行,为国法天理所不容。在儒家的思想谱系中,孝为仁之本,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本质因素。而仁的修行,与教育有着不可分的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其原因都离不开德育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的缺失。”
(原标题:要钱遭拒痛下毒手 儿子朝母亲泼硫酸致其毁容双目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