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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霞律师:昆山反杀案杀人者应适用“无限防卫权”

日期:2018年08月31日 08:57 来源:常熟零距离论坛 作者:佚名

实拍张玉霞律师昆山反杀案杀人者应适用无限防卫权现场视频

对黑恶势力的“亮剑”行动还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前不久,公安部门刚刚公布了黑恶势力的29种常见表现形式,包括了佩戴夸张饰品、以凶兽纹身、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惹是生非等等,鼓励全社会参与扫黑除恶。前天夜里,就有一个这29种表现形式基本条条全中的“社会人”,在昆山街头命丧黄泉。不过他是死在了自己的砍刀下。

 根据昆山市公安局发布的初步调查结果:27日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于某在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刘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而从网上流传的现场监控画面看,事情却并不如警情通报那么简单。监控画面显示,在深夜的路口,载有4人的宝马车想要强占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瓶车主发生争执,最后宝马车司机下来将电瓶车主殴打了一顿之后,还不解气,冲回车里抽出一把亮晃晃的砍刀,对着电瓶车主一顿猛砍。不过宝马车司机没想到的是,他一个手滑,刀掉落在地,被电瓶车主抢去,结果是他自己被追砍致死。

案件曝光后,被害人刘某的各种信息也开始在网上流传。其中有据可查的是刘某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坐牢,被判刑期加起来10年5个月,可以说是个彻头彻尾的“流氓恶霸”。

除此之外,争议最大的点,就是在于这个案件里的嫌疑人:电瓶车主于某究竟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网友们对此也是吵得不可开交。

对此,律师张玉霞认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刑法是赋予了在遭受不法侵害过程中的被害人一个“无限防卫权”。在本案中,根据视频监控的画面,虽然后期宝马车车主已经手无寸铁,电动车车主变成了持刀的一方,但是就整个场所环境而言,难以判定宝马车车主已经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站在司法审判的角度,也难以去界定犯罪已经完全中止。因此,当下电动车车主仍然能够行使“无限防卫权”。

 不过同时也要看到的是,过往的新闻报道中显示,实际司法实践中很少认定“无限防卫权”的判例,这一条款甚至被冠上了“休眠条款”的称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10年至今与“无限防卫权”相关的案件仅有38例,其中多个案例最终判决对辩护律师“无限防卫权”的意见不予认可。因此,这一引发全国热议的昆山街头砍人案最终结果如何,还要耐心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原标题:律师:昆山砍人案杀人者应适用“无限防卫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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